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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公诉主责人档案 ——中国河南省息县检察院检察官 崔书林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报告

2025-07-20 13:19  来源:TNT时报   浏览数:
基本信息 被建档人照片 姓名 崔书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4年01月01日 身份证号 411528198401015551 工作单位 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检察院 职位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出生...

基本信息

被建档人照片

姓名

崔书林

性别

出生日期

1984年01月01日

身份证号

411528198401015551

工作单位

中国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检察院

职位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出生地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家庭地址

河南省息县城关镇北街千佛庵东路41号

联系电话

13903979651

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

13903979651

车牌号

豫S5F506

配偶/子女(信息暂不公布)

崔书林所涉恶行及犯罪事实

2025年2月18日早上6时许,河南省息县访民余俊在邢望力家门口遭多名身份不明人员围殴倒地,邢望力拍摄视频后报警。约7时许,邢望力被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蒋诚、曹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官敏等人诱骗至息县公安局淮河派出所,随后,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公安陈万一带队,出动数名防爆警力,强行将邢望力戴上“背铐”(约束性刑具)押走,并以《息公(治)拘通字〔2025〕20号》刑事拘留通知书,将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本案起诉过程中,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正义、证据合法性原则,检察官崔书林在明知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执意推动重刑量刑,系违法公诉的主要责任人。

一、崔书林主要违法行为

1. 明知无合法报案,仍推动起诉

•起诉材料称“接到群众报案”,而“报案人”洪杰与官敏明确通过录音表示从未报案;

•庭审现场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所谓报案是公安“陈万一搞出来的事”;

•崔书林仍建议法院判处邢望力4年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公然无视程序正义。

2. 指使伪造补报材料,诱导性询问

•2025年5月26日,崔书林指使息县公安局淮河派出所民警潘浩杰,对洪杰进行补询问;

•讯问中存在引导、暗示等诱导手段,迫使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该行为涉嫌伪造证据,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3. 在证人缺席情况下继续量刑建议

•2025年7月18日下午15:30,法院为保障其它案子的审理,强制提前了该案件的开庭时间;被害人、证人均未到庭;

•崔书林仍然坚持提出重刑量刑建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此举剥夺了被告人当庭质证权利,破坏了庭审程序的公开、公正与完整性。

二、法律适用分析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无合法报案不得启动立案程序;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4条:禁止诱导证人、伪造证据;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42条:证人应当出庭,证据应当客观、真实;

•涉嫌刑事犯罪:依《刑法》第397条、399条,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损害司法公信与法律权威。

三、呼吁与声明

我们呼吁:

•启动对检察官崔书林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司法追责程序;

•立即审查本案启动、公诉、庭审各阶段的合法性;

•保障被告人邢望力依法获得辩护与公平审判的基本权利;

•对案件中存在的政治维稳与地方滥权现象予以制止与纠正。

声明:为恶势力“写碑立传”,为弱者伸张正义;此档案放弃著作权,欢迎各界人士自由收藏、转载、引用、传播,不限平台与用途。该档案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著作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建档日2025/07/18)

欢迎与著作人取得联络,著作人:邢鉴   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报号:@jian_xing  关注《2025  邢望力再被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及知晓更多涉案恶公检法司档案,请跟随 邢鉴的X(推特)账号:@xingjian1996

崔书林个人档案下载 崔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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